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 量刑
摘要
1.第二上訴人持有煙斗用作吸食毒品,這一煙斗已成為了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的吸食毒品的工具,對其行為應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之第 17/2009 號法律第15條的規定作出獨立處罰。
2.法院的一貫立場是,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3.根據《刑法典》第28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各按其罪過處罰,而不論其他共同犯罪人之處罰或罪過之程度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