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原審法庭未查明對於判斷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針對每一員工)是否合理屬重要之事實,因而從本質上講,難以得出涉嫌違反者解除9名員工勞動合同是基於合理原因的結論。在此情形下,原審判決便沾有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之“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瑕疵。
2. 考慮到原審判決對於證人的證言遺漏審查分析,雖然法官對於證據的審查原則上應遵從自由心證原則,但心證的形成應建基於對證據進行客觀全面審查分析的基礎上。原審判決未對聽證中出示的證據作出有針對性分析說明,不可避免使人質疑其特別採信證人的證言的合理性。
因此,在分析證人證言時,原審判決存在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