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量刑
第2/2006法律第3條第8款
清洗黑錢罪的刑罰的限度
摘要
1. 原審法庭在判決書內已描述了哪些事實為既證事實、並提及哪些為未經證實的事實,這代表原審已對案件的事實訴訟標的作出了應有的調查,故判決是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
2.《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3. 如原審庭對嫌犯的量刑並無明顯過重之處,上訴庭不可介入改動之。
4. 第2/2006法律現行文本第3條第8款規定,就清洗黑錢罪所科處的刑罰,是不得超過對產生有關利益的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所定刑罰的最高限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