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民事賠償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嫌犯及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包括(A)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未能證實嫌犯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有關事實,足以認定參加人、與貨主之間的合同屬於承攬運輸合同。繼而,參加人與嫌犯之間的合同關係亦為承攬運輸合同。並為此,宣告參加人、與被害人(貨主)之間的承攬運輸合同無效;而嫌犯、參加人之間的承攬運輸合同同樣無效。
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作出的賠償裁決有充足的事實及法律根據,決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