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債權人爭議。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605條及第607條規定,債權人爭議僅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方可成立 :- 債權之產生先於上述行為,或後於上述行為,屬後一情況者,該行為須係為妨礙滿足將來債權人之權利而故意作出;- 該行為引致債權人之債權不可能獲得全部滿足或使該可能性更低;- 行為屬於無償的,或者如果是有償的,取得人在作出相關交易時知道有關行為將有損債權人的權益(惡意)。
2. 就債權之產生是否先於受爭議的行為,應予以考慮的,是債權設立的時點,而非債權的到期日又或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提起執行之訴之日。
3. 法律並不要求被爭議的行為導致債務人陷入破産或無償還能力的狀況,而只要求有關行爲的實施導致債權的強制執行實際上變得不可能。
4. 當涉及有償行為時,法律要求取得人在作出相關交易時知道有關行為將有損債權人的權益,則視其存在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