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宣讀了上訴人在偵查階段所提供的聲明,另外,雖然被害人拒絕作證,但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其他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判決認定之獲證實之事實已經符合了「家庭暴力罪」的主客觀要件。特別應指出,對於獲證事實與相對應的照片,已可以清楚顯示被害人在裸露身體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用電話拍攝多張照片和錄製影片,明顯是對被害人的人格的羞辱及虐待。
原審法庭沒有存在審查證據上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庭基於獲證實之事實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第2/2016號法律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第3項結合《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b)項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家庭暴力罪」的定性有事實及證據支持,法律適用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