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1/2022 788/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附隨問題、法律上不存在、合同責任賠償、債權人代位債務人

      摘要

      - 當原告請求宣告預約買賣合同無效/法律上不存在,沒有同時將合同名義上的預約出售人列為被告,導致出現被訴正當性不足的問題,倘其核心訴訟請求是行使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的權利,那被訴正當性不足並不妨礙法院將相關無效/法律上不存在的問題當作附隨問題(《民事訴訟法典》第26條)來審理,繼而審理原告的核心請求是否成立。
      - 倘在最初的預約買賣合同或其後的解除合同協議,其中一方主體從沒有參與其中,亦不知悉有關事宜,是他人假冒其簽名而作出,那不論預約買賣合同或解除合同協議均是法律上不存在的,不產生任何效力。
      - 當給予的賠償是合同責任的賠償,而該合同責任在法律上並不存在,那就不能以合同責任名義獲得相關賠償,應返還以該名義所收取的賠償。
      - 當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但沒有行使,以及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時,根據《民法典》第601條之規定,債權人可行使相關的代位權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