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刑罰之特別減輕
量刑
緩刑
摘要
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了特別減輕刑罰的一般要件,即“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第2款則規定了為特別減輕刑罰的效力而尤其應該考慮的不同情節。
二、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三、鑒於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已超過三年徒刑,依照《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其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形式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