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向內地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其他遺產” 之理解
摘要
I - 民事訴訟案由當事人提出之訴因及訴求而劃定法院所審理的範圍。當原告在向內地法院提交起訴狀時稱「(2015)佛顺法民一初宇第6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K应继承的L其他财产,原告予以放弃。」,這句話應結合該案的審理範圍而作出解釋,尤其是該遺產繼承案只審查位於中國內地(佛山市)的遺產分配情況,對於位於其他地方的遺產,例如在澳門的遺產,不應理解為繼承人亦拋棄繼承。
II - 上訴結論更為準確及清晰,因為死者在澳門留有不動產及其他遺產,故適用之法律為澳門法律,故拋棄更須遵守《民法典》第1901條之規定,內地法院無管轄權認定繼承之拋棄聲明包括澳門之不動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