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6 80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新證據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只有當證實了法官對重要的事實存有疑問,並在這種疑問狀況下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裁判時,方存在違反疑罪從無原則的情形。
      3.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是指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即:只有在發生了對“重要事實”的“遺漏審理”,且根據“已認定的事實”無法良好而妥當地對交予法院審理的案件適用法律的情況。
      4.在平常上訴階段中提出原審法院在辯論及聽證終結時尚未存在的全新證據或未考慮的新事實要素,須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對「新事實」、「新證據」的要求,即:
      1)「新生性」,第一審審判聽證完成之前不知悉或無法取得;
      2)「顯著證明力」,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
      5.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之效力,上訴人在審判時便已知悉的事實或證據方法不屬於新的事實或證據方法,除非他充分地說明相關理由,以便法院對其沒有在審判時將它們提交的做法作出評價。(第15/2017號統一司法見解上訴案,2019年10月30日合議庭裁判定出統一司法見解)
      6.僅因疏忽或策略選擇不提出的證據,則無法以「新證據」要求對之進行調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