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存疑從無原則
- 打擊錯誤 客體錯誤
- 量刑 特別減輕刑罰 免除刑罰 緩刑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准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疑罪從無原則,也被稱作疑罪唯輕原則,或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3.必須強調,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必須是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且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4.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正如上面所強調的,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5.刑法理論中對“打擊錯誤”和“客體錯誤”有不同的學術觀點。
6.所謂“打擊錯誤”(或稱“打擊失誤”、“方法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由於失誤而導致實際侵害對象與其本欲侵害的對象不一致。
7.所謂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當下誤認對象。
8.當行為人所計劃的與既遂的不法性罪狀屬於相同罪狀類型的情況下,以“傷害”為例,法律對之處罰旨在保護“具體的、個別的法益主體的人之生命、健康權”,而不是作為類概念的“一般人的生命、健康權”。行為人意圖傷害的對象與實際傷害的對象不一致,預想發生的結果與實際發生的結果不一致,儘管其侵犯的客體是相同的,社會危害性也相同,但不能因此而將刑法所保護的特定對象、特定法益簡單地解釋為保護具有相同法律性質的法益。故此,對於行為人的計劃傷害行為與實際傷害行為有必要作出區別的法律定性,而不宜籠統裁定為承擔故意傷害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9.就本案而言,上訴人在襲擊他人過程中錯誤擊中被害人,未見上訴人意圖直接襲擊被害人或預見到其行為極有可能傷及被害人並對該結果存放任態度,因此,上訴人行為屬“打擊錯誤”,應負上過失犯罪之刑責,依照《刑法典》第142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予以處罰。
10.本案,雖然行為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勢不超過三日,但是,行為人所作事實之不法性及其罪過不屬輕微,且免除刑罰與預防犯罪之目的有所抵觸,故其不符合《刑法典》第142條第2款b)項規定,不予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