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將來工作收入損失
摘要
1.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左側肱骨外科頸骨折、左肩袖損傷及出現左臂叢疾患。手術及住院期間,上訴人所遭受的傷患亦使其部分生活無法自理。考慮這種種令上訴人所遭受的傷害、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支付澳門150,000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明顯過低,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350,000元較為適合。
2. 在釐訂將來的喪失收入能力損失時,在考慮到上訴人因是次意外而被評定有8%的傷殘率,並結合上訴人在意外前的工作收入情況及其年齡後,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按照衡平原則裁定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150,000元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金略低,本院認為訂定澳門幣400,000元較為適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