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紀律處分;適度原則;減輕情節。
摘要
1. 考慮到司法上訴人以故意方式觸犯涉案的刑事犯罪行為,且考慮到有關犯罪行為的情節及性質足以嚴重動搖巿民大眾對負有維護法紀,以及撲滅犯罪的保安部隊人員的信心,司法上訴人的行為顯然嚴重影響保安部隊的尊嚴及聲譽,並構成《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52條所指情況。
2. 行政當局在法定的處分類型和幅度之內,對紀律處分所作出的具體裁量屬於“不真正的自由裁量權”(行政公正)的範疇,有關裁量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除非出現顯而易見的錯誤、明顯不公正或違反行政合法性、平等、適度、公正及公平等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的情況。
3. 本案中,司法上訴人具備《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56條第2款第二項、第八項及第九項的減輕情節,惟該等減輕情節並沒有得到應有考慮。
4. 如果對於在紀律程序獲得證明,並對違紀者有利的減輕情節完全沒有得到任何程度,哪怕是最低程度的反映,那麼,相關的處罰決定將有違《行政程序法典》第5條第2款的適度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