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中級法院第676/2012號刑事上訴案2012年11月15日的合議庭裁判書中意見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
亦即是說,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此瑕疵僅存在於,從一個已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關於證據價值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定證據規則)或違反了經驗法則、職業準則;又或者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任何一個普通觀察者都能輕易察覺,而非僅是對法院心證的單純不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