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馳名商標;不正當競爭。
摘要
1. 鑑於案中未有證據,證明司法上訴人所主張的識別標誌在澳門已有較長時間的使用、在短時間內有相對強的推廣,因而在澳門足夠多的消費群體中具備知名度,不能視該識別標誌構成馳名商標。
2.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9條規定,具有主觀意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即使不存在主觀意圖、但客觀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拒絕授予工業產權申請之理由。
3. 一如終審法院2018年9月27日在第36/2018號上訴案的合議庭裁判中所確認,以侵犯他人未註冊的區別性標誌為手段而進行不正當競爭,作為妨礙商標註冊的理由,只能在個別情況下,譬如持續及大範圍的使用,從而使得第三人的使用會令受眾產生誤解,並因此在客觀上表現出違反了經濟活動的規範及誠信的慣例,又或者當聲請人具有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意圖時才能被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