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1/2026 83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沒有逐一陳述、量刑過重、加重詐騙罪

      摘要

      由於被害人B、C、D、E所經歷的事件基本相同,所以原審法庭以這種相對概括的方式對其心證作出結論的做法並無不妥,更何況原審法院其實還羅列了其心證所建基的證據(人證、電話訊息資料等)。
      然而,針對被害人F的個案(購買「XX」戒子),情況則有別於前述的其他被害人,所以需要獨立作出分析。
      對於這一個案,由於有別於其他被害人,倘若原審法院加強在說明理由方面的陳述,將會更有說服力。
      雖然上訴人在其庭審前的答辯狀當中曾主張因疫情問題、貨物運送受阻、經營不善,因而無法如其履約;然而,上訴人(嫌犯)在庭審期間行使沉默權,故原審法院未能考慮嫌犯在案中所作的聲明,在此情況下,辯護人便需要就其所主張的上述理由提交客觀的證據,因為如何購貨、為何未能購貨、為何未能退款均屬上訴人(嫌犯)才清楚知悉的事宜。
      對於行為人本人才知悉的事宜,倘若其在偵查階段未有提供任何資料,警方無從進行調查,在此過程中對行為人有利的部分,也只能靠行為人自行提供佐證(證明其所主張的辯護理由),而且,辯護人並非案中的證人,法庭不能將辯護人所作的解釋,全部視作嫌犯的聲明並以此作為心證。
      在此情況下,辯護的主張需有賴於客觀證據的支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