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偽造文件罪」的構成要件
- 連續犯
- 量刑
- 結論性事實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申述書
- 《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之判決的無效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和調查證據之證明力,以及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一般經驗法則係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審判者得以推定方式對事實作出判斷。推定係指法律或審判者為確定不知之事實而從已知之事實中作出之推論。
事實推定,是依據常理、經驗或自然法則,從已知事實推斷出待證事實的存在。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不同,法律推定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事實推定則基於經驗法則。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證據審查之錯誤,而非對事實認定的不同,上訴法院所查核的是被上訴判決在證據審查層次是否有錯誤,而不能重新評價證據並重新認定事實。
二、
「偽造文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
1)存有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意圖。
2)作出下列任一行為:
- 製造虛假文件,偽造或更改文件,又或濫用他人之簽名以製作虛假文件;
- 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
- 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之以上兩項所指之文件。
構成「偽造文件罪」的主觀故意,要求:
- 一般故意(dolo genérico),即《刑法典》第13條規定的情形;
- 特定故意(dolo específico):
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該不當利益是指透過偽造或者使用偽造文件而獲得物質或非物質的好處。
三、
符合連續犯者,應:
1)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
2)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
3)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
第一上訴人多次虛構聘請本地員工人數意圖申請更多的非本地僱員到其等經營的企業工作,其多次實施犯罪的方式在本質上屬相同,但是,一方面,其實施偽造文件犯罪的期間由2017年1月一直持續至2019年9月,每次行為間隔時間長;另一方面,每次偽造的“法律上之重要事實”(包括所申報的本地僱員的姓名、入職與離職日期、人數、社保供款金額、申請輸入非專業外地僱員的名額等)各不相同,均係經過“精心算計”。因此,案中明顯不存在可相當減輕第一上訴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其不符合《刑法典》第29條有關連續犯的規定。
四、
涉及行為人犯罪目的之表述,不屬於結論性事實。雖然犯罪目的與犯罪主觀故意雖然聯繫緊密,但不能將兩者等同。
對行為人犯罪目的之認定無需加入法律價值的評判,可直接依據客觀證據或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作出認定。
同樣的,涉及行為人是否知悉一些事實,“知悉”的認定亦不是加入法律價值的評判,能夠基於行為人所作的客觀行為作出判斷,亦能夠依據客觀證據直接作出認定。故“知悉”非為結論性表述。
五、
第二上訴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88條規定向法庭提交的“申述書”不能視為答辯狀,只能視作一般的聲明。由於在審判聽證中,第二上訴人對於被歸責的事實行使緘默權,這樣,其任何聲明不被允許宣讀,未經宣讀的“申述書”的內容不能被作為證據考慮。
六、
第二嫌犯提交的“申述書”非為答辯狀,其內容不能被列入訴訟標的範圍。被上訴判決在理由說明部分沒有考慮第二上訴人“申述書”的內容,並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不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規定的判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