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84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時效之完成、在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

      摘要

      一、《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時效之中止)
      “一、除法律特別規定之情況外,追訴時效亦在下列期間內中止:
      a)因無法定許可或無非刑事法院所作之判決,或因必須將一審理前之先決問題發回予非刑事法庭,又或因訴訟程序之暫時中止,而依法不能開始或繼續刑事程序期間;
      b)自作出控訴通知時起刑事程序處於待決狀態期間,但屬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除外;或
      c)行為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服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二、如屬上款b項所規定之情況,中止之時間不得超逾三年。
      三、時效自中止之原因終了之日起再度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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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