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量刑過重、違令罪
摘要
在被上訴的判決中,原審法院在考慮《刑法典》第64條的選擇準則時指出:
“根據嫌犯的犯罪紀錄,嫌犯為初犯,但考慮到本案情節,法庭認為選科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即罰金,並不足以達到處罰的目的,因此,應選科剝奪自由的刑罰,即徒刑。”
原審法院考慮了上訴人屬初犯的情況,這是一項對上訴人有利的因素;然而,原審法院並沒有具體指明案中有哪些具體的情節妨礙法院選用罰金刑。
本院認為,根據卷宗的資料,由於並未發現足以導致原審法院不優先考慮罰金刑的具體因素,因此,本院認同上訴人在這裡所持的觀點,並認為原審法院對上訴人選擇徒刑是違反了《刑法典》第64條所規定的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