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附加刑緩刑
- 禁止駕駛處罰的一併執行
摘要
1. 就附加刑暫緩執行的問題上,職業司機的身份並不能每次成為免卻執行禁止駕駛處罰的藉口。上訴人亦曾經獲得法院信任,在之前的裁判中獲得附加刑的緩刑。但是,很明顯看到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的附加刑不判處緩刑的裁決正確。
由於卷宗欠缺資料顯示上訴人的犯罪前科,又或根據法律上恢復權利的制度,都需要對上訴人的附加刑進行重新量刑。
2. 雖然《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2款規定兩案附加刑一併執行,但這並非刑罰競合,不能由後案處理前案刑罰的方式解決,其執行仍需由前案法官透過批示廢止緩刑,並訂明執行順序。
本案中,原審法庭不應在前案法官仍未作廢止緩刑批示時就將兩附加刑命令一併連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