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監察儀器的設置
- 行政程序
- 區間測速
- 平均速度
- 特殊路段的安全要求
- 禁止駕駛
- 可接納的理由
摘要
1. 行政當局的主管實體是否按照補充法規的規定核准即檢定道路上所使用的監察儀器,或者交通高等委員會是否已經核准上述儀器或工具,但是,這些都是行政程序的問題,卻都不是在本案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2. 監察儀器一旦投入公共道路使用,司法機關在審理像本案一樣的輕微違反程序的案件時候,就應該推定為行政當局已經合法處理好了推出這些儀器使用的正當手續和程序,非經正常的行政訴訟程序,不得予以質疑。
3. 區間測速是以「區間平均速率」計算,也就是計算在固定距離中,車輛行經所耗費的時間,以平均速率判斷駕駛是否超速。因為是以平均來計算,因此區間測速大幅增加了速度限制的距離,並且期望能減少車輛行駛時的速度差異,讓車速穩定在速度限制範圍中。
4. 區間測速這種測速方法的設立通常與該路段的安全係數有關,需要提高駕駛者在相對危險的路段保持正常速度的警覺。
5. 禁止駕駛附加刑的適用前提是與違反的次數及嚴重性掛鉤,而且,此等附加刑的執行是一個「常態」決定,僅當出現「可接納的理由」時,方考慮例外地給予暫緩執行的安排。
6. 「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
7. 上訴人的職業為廚師,其工作不是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人士。至於妻子懷孕、犯罪情節的嚴重性、故意程度或對社會危害的大小均不足以構成《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可接納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