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共同犯罪、量刑過重
摘要
一、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二、共同犯罪需強調的是,其一,共同犯罪故意協議與犯罪所得分配約定,二者之間不存在任何不相容或衝突的情況;其二,在任何情況下,犯罪所得分配約定的存在,既不能否定共同犯罪故意協議的存在,也無法替代它。共同犯意的存在,完全不會受到犯罪所得利益分配協議的影響,這一點是判定本案共同犯罪性質的關鍵所在。因此,第一、第二名嫌犯夥同第三至第八嫌犯及其他涉嫌人士,確實是在共同決意、分工合作的情況下犯案,各個共犯的單一行為成為犯罪計劃中的多個組成部分,包括詐騙金額的總和。這也是上述的在共犯當中法律所奉行的“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