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主題
- 偽造文件罪
- 單一犯罪
- 連續犯
- 量刑
摘要
1.根據《刑法典》第29條的規定,符合連續犯者,應:
1)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
2)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
3)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
上述第3)點要求出現一“同一外在情況”,該“外在情況”必須:是外部的,不取決於行為人任何內在意志的;誘發或便利行為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可以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2.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行為符合或行為後果符合或行為後果可能符合一罪狀事實,仍然追求或希望或放任相關後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行為人犯罪的原因或目的,有些情況會影響犯罪之故意,但並不能與犯罪故意相混淆。
3.根據案件的獲證事實,我們看到,在2018年4月,上訴人與第二嫌犯透過虛假僱用關係、以“C有限公司”的名義,使用第06400/IMO/DSAL/2018號批示為第二嫌犯申請並取得「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及獲發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在2019年4月25日接近第二嫌犯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有效期到期(2019年5月20日)時,上訴人申請取銷了第二嫌犯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半年後(2019年11月27日),上訴人以另一間商號“D”的名義、使用另一個第32221/IMO/DSAL/2019號批示再為第二嫌犯申請並取得外地僱員身份證。該兩次行為相距的時間並不是短時間,後一行為具新的犯罪決意、新的實施安排,不符合只有一個犯罪故意的情況;同時,案中也明顯不存在可相當減輕上訴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
因此,上訴人的其行為符合《刑法典》第29條所規定的連續犯或為僅具單一故意的單一犯罪之主張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