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94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一. 《道路交通法》第121條第7款規定:“駕駛員必須在科處禁止駕駛或吊銷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的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將駕駛執照或該文件送交治安警察局,否則構成違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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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澳門《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違令)
      一、不服從由有權限之當局或公務員依規則通知及發出之應當服從之正當命令或命令狀者,如符合下列情況,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a)有法律規定,告誡在該情況下係以普通違令罪予以處罰者;或b)雖無法律規定,但該當局或公務員有作出相應告誡者。
      二、如有法律規定,告誡在該情況下係以加重違令罪予以處罰者,則刑罰最高為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