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就原審法院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爭執;上訴人的陳述責任。
摘要
1. 在澳門的民事訴訟制度中,當事人得就原審法院的事實事宜向上訴法院提出爭執。從《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及第629條可見,上訴法院並非仿如在適用口頭原則及直接原則的情況下進行審判聽證的原審法院般,重新對整個案件的事實事宜進行審理;上訴法院的審理範圍是受限於當事人所具體劃定的範圍,所以,《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a項要求上訴人須具體列出其認為原審法院裁定屬不正確的部份。
2. 另外,為免此類型的上訴理據流於當事人僅籠統地指出其不同意原審法院的答覆,從而造成上訴法院無法準確及有效地得悉上訴人不同意原審法院對事實認定的具體理由,以及支持上訴人有關理解的具體理據,法律要求上訴人先進行理性的分析及評估以及將有關的證據材料整理,以免有關機制被濫用,並確保上訴程序中涉及事實事宜的爭執能得到有效的審理,避免整個訴訟程序因為對事實事宜籠統的爭執而受到拖延。
3. 從《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1款可見,縱然上訴法院須依職權分析雙方當事人沒有在上訴階段中明確列出及分析的其他已載於卷宗的證據,但雙方當事人明確地按照第599條第1款及第2款所指出的證據,顯然是當事人對事實事宜作爭議的基礎,並將構成上訴法院審理有關問題的出發點。故此,倘上訴人欠缺陳述有關基礎,立法者的取態是上訴中涉及事實事宜的爭執將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