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誹謗罪 法律定性
摘要
除非特定情境下的玩笑之語,否則只有基於充分的事實依據,才能對某人作出“流氓”“耍流氓”和“有恃無恐,囂張成性"的形容或評價。非此,當屬對他人之誹謗。
在本案中,上訴人是在針對其的兩起刑事偵查卷宗中,用上述詞語形容輔助人的。而分析兩份文書的內容,可以看到,上訴人使用上述詞語形容輔助人,並非建基於客觀事實,而出於對輔助人的不滿情緒,屬“以貼標籤方式作出侵犯他人人格名譽之指責”,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