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審判權消滅
- 競合量刑過重
摘要
1. 雖然刑罰競合屬量刑問題,但其係由判決作出且涉及被判刑人最終被判處之刑罰,應視為終局判決,故作出判決之法庭不得在判決作出後,基於嗣後出現之事宜,取消(廢止)前判。即便認為相關判決存在瑕疵(非屬《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和第361條允許補正及更正之情形),亦應透過上訴審程序(平常上訴或再審)予以消除。
2.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競合刑罰的刑幅為六個月徒刑(各罪中刑罰最重者)至一年五個月徒刑(各罪刑罰總和),原審法院判處一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可以看到,該量刑基本反映了案中對於上訴人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符合罪過限度原則及罪刑相適應原則,因而相關量刑是一個適當的量刑,並無下調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