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99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過重的審查
      - 刑法的特別減輕
      - 詐騙罪的事後賠償

      摘要

      1.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2. 在侵犯財產犯罪的案件中,如行為人對被害人作出返還或彌補,《刑法典》第221條和第201條對該等返還部分或彌補部分損失者,得特別減輕刑罰,而且,原審法院已經明確認定了“嫌犯已向第二被害人賠償港幣124,000元;嫌犯已向第三被害人賠償港幣76,000元”的已證事實,即使原審法院決定不適用刑法的特別減輕,面對此有利情節,應該予以說明。
      3. 上訴人已經與第二、第三受害人達成了還款協議,足以表明上訴人在事後盡力彌補其犯罪所帶來給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此行為也足以引致《刑法典》第66條第二款c項的適用予以特別減輕刑罰。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理應適用《刑法典》第221條准用的第201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刑法的特別減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