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不到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不合理缺勤
撤職處分
違反適度原則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4條第4款的規定,自工作人員應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之日起計,其缺勤視為不合理缺勤。
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3條第2款a項及289條第2款所指的“不正當缺勤”,同樣是要求軍事化人員不得在無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停止上班。
因此,不論是《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的“不正當缺勤”,或是《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不合理缺勤”,同樣是指工作人員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上班。
法律賦予健康檢查委員會審查患病的工作人員是否有返回部門工作的能力,如是者則須立即返回有關工作崗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5條第2款)。相反,如健康檢查委員會認為工作人員不適宜工作,得連續批給以三十日為一期之因病缺勤期,並訂出工作人員再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的日期(《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5條第3款)。
由此可見,法律明確規定工作人員必須出席健康檢查委員會,以便由該委員會審視工作人員應否返回工作崗位或繼續因病缺勤。如果工作人員不到委員會接受檢查,自應接受檢查之日起計,法律上將工作人員的缺勤定性為不合理缺勤。
雖然未能證實司法上訴人在檢查前一晚因服用安眠藥而導致嚴重昏睡,但亦無證據證明其缺席健康檢查委員會的檢查是出於故意。
事實上,司法上訴人一直有按照部門的指示到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因此不見得有何理由其要逃避有關檢查。事後,司法上訴人亦有按照部門的安排到健康檢查委員會重新接受檢查。事發時,司法上訴人並非執行職務,其行為沒有對公共利益造成直接損害。
由此可見,司法上訴人所觸犯的違紀行為情節並不嚴重,而過錯程度亦相對較低,因此上訴所針對之實體對司法上訴人處以撤職處分的決定明顯過重,違反適度原則,有關行政行為應予以撤銷。
對不履行債務之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787條及續後亦有關於不履行債務之規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內地法院作出之判被聲請人履行債務之判決,本法院不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