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13 780/201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13 621/2012-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交通事故
      第57/94/M號法令第25條
      第57/94/M號法令第23條第2款a項
      汽車民事責任關係
      澳門汽車及航海基金
      第三者
      民事責任債務人
      共同債務人
      賠償的支付
      賠償範圍
      薪金損失
      追討已支付的賠償

      摘要

      一、 對11月28日第57/94/M號法令第25條第1、第3和第4款的條文,應持下列法律見解:澳門汽車及航海基金在汽車民事責任關係中祇屬一名第三者,而非共同債務人(見現行《民法典》第505條第1款、第506條和第490條的規定),因此,在該法令第23條第2款a項所指的情況下,應由該基金先向交通事故受害者支付有關賠償金,之後再由基金自己決定是否另行以獨立的訴訟,行使該法令第25條第4款所指的興訴權利,以向真正的一干民事責任債務人追討回已支付的賠償金額。
      二、 如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薪金損失是由其因該事故而身患的傷勢所導致的,11月28日第57/94/M號法令第23條第2款所指的賠償範圍當然亦包括該等薪金損失的賠償。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13 807/2012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13 127/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13 105/201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訴訟形式錯誤之爭辯、占有成立的要件、惡意訴訟、民事損害賠償要件、單方終止租約提前通知期間

      摘要

      - 訴訟形式錯誤所引致的無效,僅得在答辯前或在答辯之書狀內提出爭辯。
      - 占有(posse)的成立需同時具備體素(對物件的使用)及心素(以所有權人心態在使用)這兩個要件。在沒有任何關於被告們是以所有權人的心態在使用有關土地的事實獲證實,且被告們亦沒有就有關認定提出任何爭議的情況下,以時效取得有關土地的請求應予以駁回。
      - 倘被告們從沒有質疑有關買賣公證書是虛假或無效,且承認向原告承租有關土地,但卻在答辯中完全否定有關買賣的真實性及原告出租有關土地的事實,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2款b)項的規定,應判處彼等為惡意訴訟人。
      - 在惡意訴訟的法定處罰幅度內,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以根據實際情況定出其認為合適之罰款金額。上級法院只有在明顯錯誤或絶對不合理情況下才可作出更改。
      - 構成非合同民事賠償責任的要件如下:1)事實,即自願的作為或不作為;2)行為的不法性,即侵犯他人權利或侵犯旨在保護他人利益之法律規定;3)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4)損害的存在,即財產或精神方面的損害;5)不法行為和損害之間存有適當的因果關係。
      - 上述五大構成要件需同時存在,缺一不可。
      - 在未能證實被告們的行為對原告造成確實損害的情況下,駁回有關賠償請求的決定是正確的。
      - 單方終止租約提前通知期間是由合同期間(倘沒有續期的情況下)或續期期間屆滿時起計(根據《民法典》第1039條第2款之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