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自由心證
摘要
- 法官對證據的評定享有自由心證,上級法院只有在明顯的錯誤下才可推翻。
主題
準備製毒所需物料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摘要
雖然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知道其所攜帶的葯丸內有含有 “偽麻黃鹼”,原審判決並沒有認定上訴人知悉其所攜帶的“偽麻黃鹼”會用作或將用作製毒之用,亦即未能滿足有關罪狀的“特別故意”要求。
由於原審法院所證事實中並未完全滿足第17/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準備製毒所需的設備和物料罪的所有罪狀構成要素,應對上訴人作出無罪判決。
主題
行政行為
退休工齡
扣除
善意原則
摘要
1. 上訴人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至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期間,獲知四十五次發薪行為中均沒有作出反駁和爭議。故沒有扣除供款的發薪行政行為已在法律程序內確定下來而不得再爭議,申言之,即這段期間內沒有作扣除之退休金及撫恤金的供款的法律狀況亦不能再爭議。
2. 若上訴人早已知悉行政機關有作出違法行為,但不適時提出,而是留待其認為對其私利最佳時機方提出爭議,則明確是有違《行政程序法典》第八條第一款的善意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