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摘要
一、 既然原審法庭已認定有關「基於信任第一嫌犯關於汽車代理權有利可圖的說法,甲委托第一嫌犯代表其在澳門與內地一汽車投資公司的代表簽署中國福建、江蘇、浙江三省及珠海、中山兩市的代理權合約」的指控事實屬實,又怎可同時認定不能證實「基於信任第一嫌犯關於上述汽車代理權有利可圖的說法,甲委託第一嫌犯簽署有關代理合約」?
二、 由於原審判決書內所認定的上述既證事實和非既證事實在邏輯上互不兼容,所以該份判決便沾上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的的瑕疵。
主題
- 量刑過重
摘要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將毒品贈予朋友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六年十一個月徒刑,略為過重,本院認為,判處五年六個月徒刑已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主題
- 特別減輕
- 量刑
摘要
1. 單憑上訴人對被歸責事實作出自認的行為不能得出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有關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四年六個月徒刑,以及觸犯一項不法吸食麻醉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兩個月徒刑,完全沒有減刑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