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6/2008 262/200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
      減刑

      摘要

      既然本院經研究原審判決書內所指的既證犯罪情節和考慮嫌犯所犯罪行的一般預防需要後,認為原審對其科處的徒刑刑期實屬恰當,其有關減刑的上訴理由便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6/2008 261/200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6/2008 365/200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五、 而法院在審議假釋個案時,必須先考慮當初囚犯所犯罪行的詳細案情,才能因應有關罪行的一般預防需要,決定囚犯的提前釋放會否妨礙法律秩序的維護或影響社會安寧(見《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要求)。

      六、 此外,法院在審議個案時,祇須服從法律的規定,而不會因考慮囚犯或囚犯親友的倘有不滿情緒而把是非黑白顚倒。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6/2008 286/200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08 9/2008/R 聲明異議
    •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