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
羈押
強烈犯罪跡象
充份犯罪跡象
控訴
《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第1款
黑社會罪
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29條
《有組織犯罪法》
摘要
一、 即使嫌犯所涉及的罪行屬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所指的任一罪行,法院在決定羈押嫌犯前,仍須查究就有關罪行而言,是否存在著強烈犯罪跡象,但如屬《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b項特指的情況,則當然除外。
二、 為支持控訴,祇須有「充份」犯罪跡象(見《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第1和第2款的規定),故檢察院對嫌犯作出有關黑社會罪名的指控並不會導致把此罪的犯罪跡象自動轉為達至「強烈」的程度。
三、 據此,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即《有組織犯罪法》)第29條的規定,當然亦須配合《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a項有關強烈犯罪跡象要求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