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商標註冊
- 針對拒絕商標註冊批示之爭執
- 起訴狀不當
在針對拒絕商標註冊之批示提起上訴階段,如果上訴結論認為有權限之行政當局本應中止作出決定,直至就與之相關的另一問題作出裁判為止,並且充分陳述了認為存在這一先決性的理由,並據此不同意拒絕商標註冊之理由,認為不應作出這一拒絕,那麼就不應認定起訴狀不當。
- 司法上訴
- 商標註冊
-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
- 行政司法上訴
- 完全管轄權原則
- 檢查商標
- 司法上訴之待決
- 《行政程序法典》第33條第1款
- 依職權調查
- 《行政程序法典》第86條第1款
- 《行政程序法典》第88條第1款
一、儘管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所指的司法上訴含有行政司法上訴的特徵,但對這類上訴不適用一般行政司法上訴特有的單純審理行為合法性的管轄原則,而適用完全管轄原則。
-二、就現上訴公司的商標註冊聲請,被上訴的行政實體不應違反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33條第1款之規定,以這一商標與此前已批准他人註冊的其他三個商標相混淆這個同一前提為理由,立即決定拒絕註冊,而是應等待該上訴公司針對批准該等商標註冊的相關批示提起的司法上訴中作出的確定性司法裁判。
三、事實上,為了作出一個實質公平的決定,行政實體本應尤其在《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2條之範圍內,經行使《行政程序法典》第86條第1款規定的依職權調查權/義務,透過查閱與商標註冊有關的檔案,或者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8條第1款之規定要求身為利害關係人的當事人提供資訊,力求查明針對該等批准商標註冊的批示是否存在待決的上訴,以防出現《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第282條及第283條產生的可能的法律效果。
- 起訴狀不當
- 被告的正當性
如從附於卷宗文件所支持的眾原告陳述中可以認定:眾原告從其他人購買了相關單位,而其他人原先是向定作人(發展商)購買該單位,定作人是被訴人且許可該合同地位的讓與,那麼就不應以訴訟所針對的並不是有爭議關係主體這個理據去駁回請求,一如眾原告所闡述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