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債權讓與
- 權利之濫用
摘要
- 根據《民法典》第326條規定,“權利人行使權利明顯超越基於善意、善良風俗或該權利所具之社會或經濟目的而產生之限制時,即為不正當行使權利”。
- 善意原則包含兩個主要含義:首先,它本質上是一種精神狀態或處境,體現為對某種行為合法性的確信或對其非法性的無知; 其次,它作為行為準則,意味著人們應保持誠實、正確和忠誠的行為,特別是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不得辜負他人的合理信任或期望。
- 良好風俗是指在特定環境和特定時刻,誠實正直的人們普遍接受的一套共處規則。
- 權利的社會和經濟目的,是權利本身的工具性功能,也是法律將權利賦予權利人的理由。
- 倘第二被異議人藉著借款將工程款債權讓與給第三人,明知該行為將直接損害次承攬人的債權仍繼續為之,具有規避債務、損害特定債權人利益之故意,明顯違反善意原則、善良風俗(行業習慣)和相關權利的經濟和社會目的,構成《民法典》第326條所規定的權利之濫用。
決定
裁定第一被異議人提出的上訴成立,廢止被上訴裁判和初級法院的裁判,改判處異議人提出的第三人異議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