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10/2021 106/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免除工作
      - 不適宜留在澳門保安部隊
      - 禁止雙重考量原則

      摘要

      1.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77條第1款的規定,之所以免除一名軍事化人員的工作是因為其行為惡劣,顯示出其已不適宜繼續留在澳門保安部隊。
      2. 免除工作是一項其宗旨並不在於對行為人的某項具體行為作出處罰的主要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相反,它是一項規章性措施,所考慮的是該行為人的“素質”,即他的道德品質、公民和軍人的品格,以及他是否適宜為警隊效力。
      3. 除了“行為惡劣”之外,上述法律條文並未提及其他能夠為作出這個不適宜繼續留在澳門保安部隊中的判斷提供幫助的重要資料、因素或標準,亦看不到立法者要求行政當局須對軍事化人員在其整個服務期間的整體表現作出評估,之後才能作出為免除其工作必不可少的判斷。
      4. 在該項規定中並沒有須對軍事化人員的整體表現作出評估的要求。
      5. 在本案中,我們認為,立法者在將不適宜繼續留在澳門保安部隊之中列為採取免除工作措施的前提時,賦予了行政當局相當大的對軍事化人員的行為作出評估,從而得出其(不)適宜繼續留在保安部隊中的論斷的權力。
      6. 禁止雙重考量原則只適用於作出相同性質行為的情況,例如,當行為人兩次或多次因相同的事實而被科處紀律處分時,存在雙重考量,而這是被禁止的。同樣被禁止的還有,在擬對同一行為人作出處罰的同一紀律程序中,相同的情節被考慮了兩次。
      7. 紀律處分是一種與免除工作性質不同的處分,後者只是一項不具有紀律性質的單純行政措施。
      8. 我們所面對的是兩種不同的措施,性質上不盡相同,理由亦有所區別,在採取這兩種措施時所基於的是不同層面的考慮和需要,其中一種是對行為人的具體行為科處紀律處分,而另一種則是基於行為人的行為不端、品行欠佳或無能力從事相關職務,導致其不適宜(或者甚至是不能容忍其)繼續留在保安部隊之中而採取的一項規章性措施,這種不適宜可以是出於相關機構的內部原因,也可以是因為考慮到公眾一直以來對保安部隊所抱有的期望和信任,其行為對於警隊在社會上的形象造成了影響。
      9. 我們所面對的也是兩種不同的判斷,分別是職務關係的無法維持(撤職處分)和不適宜繼續留在澳門保安部隊之中(免除工作),不滿足前者的要件並不必然排除就後者作出肯定的結論。
      10. 儘管在《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77條第1款的規定中使用了“得”字,但我們所面對的其實是一項“義務性權力”,只要當局得出了相關軍事化人員已不適宜繼續留在保安部隊中的結論,就必須決定免除他的工作,沒有別的選擇。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