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對行為—默示—接受”
簡要裁判
向評議會提起聲明異議
摘要
一、對事實作出定性並繼而判定其是否屬於“默示接受”,屬於一個“法律問題”。
二、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34條第1款的規定,一直以來的觀點是,在自由和有意識的情況下作出的確定無疑地表達某人同意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屬於“明示接受”(當接受是在“身體”或“精神脅迫”之下,或是在“錯誤”或“欺詐”的基礎上作出時,則不存在“明示接受”,見澳門《民法典》第239條至第250條)。
三、而當接受是基於與上訴的意願“不相符的行為”,產生自明確無疑地顯露出某人不同意相關行為之意願的清楚且確鑿的行為和事實時,對行政行為的接受則屬於“默示”接受。
四、在就該“事宜”作出評價時,還要考慮以上所轉錄的第34條第1款的規定,在其中,立法者為了避免出現“某項行為”被解讀為對行政行為的“默示接受”的情形,明文規定了行為的相對人可以(如該條第3款所規定的那樣)表達(及作出)“書面保留”。
決定
- 不批准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