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宣告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
- 管轄權
- 構成訴因的事實
摘要
- 立法者設立宣告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的目的不只是為了公平保護債權人,同時也是為了挽救處於困境的公司或個人。此外,亦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防止債務人的債務擴大延蔓引發更大的經濟風險及社會風險。
- 沒有償還能力是指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故構成相關訴因的事實是存在的債務大於資產。
- 存在兩個針對債務人且沒有提出異議的執行程序,僅是用於在宣告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中推定債務人無償還能力。
- 上述推定,根據《民法典》第337條第1款之規定,僅導致在訴訟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構成宣告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的訴因事實。
- 當一名在澳門沒有居所的無償還能力人士或法人住所不在澳門的公司,其主要行政機關亦不位於澳門,在澳門也沒有設分支機構、代辦處、子機構、代理處或代表處,且債務不在澳門發生而澳門亦非債務履行地時,澳門法院不具管轄權審理相關的無償還能力/破產的特別訴訟程序。
決定
裁定被異議人的上訴不成立,維持中級法院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