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決定
- 不批准請求.
主題
保全程序
“臨時返還占有”
前提
大廈的“共同部分”
摘要
一、“保全措施”的(主要)職能是避免原告所擬取得的實際法律效果在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和法院作出認可其權利的裁判之前的這段時間失去其用處。
這些“措施”具有“臨時性”,因為它們的宗旨是在主訴訟的最終裁決作出之前對糾紛作出臨時性的解決;“工具性”,因為它們取決於主訴訟程序;以及“簡要性”,因為其處理程序簡單。
二、這些“程序”,如果是由法律予以特別規範,則屬於“特定程序”,然而,鑒於現實生活的複雜性,法律不可能考慮到所有“具有造成損害之風險”的情況,因此還規定了“非特定程序”。
三、至於該等程序的“宗旨”,可以分為兩個不同的種類:即具有“保全性”的程序和具有“預防性”的程序,前者是為了使一個現有的情況保持不變,後者則是為了防止產生損失,預先取得對一項財產的支配或對一項好處的享益。
四、“臨時返還占有”的前提是:
— 存在占有(指的是在客觀層面,因此法官只需要透過訴訟法所允許的任何方式確認相關人士對某物行使不取決於原因的實際權力且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強制規定該情形屬於單純持有即可);
— 該占有隨後被侵奪;
— 使用暴力。
五、倘若措施的聲請人自己承認其提出的請求所涉及的是大廈的“共同部分”(因此,屬“所有分層建築物的所有權人都有權對其行使共同占有”之物),但沒有指出任何能夠使人從中得出其對相關“共同部分”行使“個人”及“專屬”占有的具體事實,那麼對其提出的聲請予以駁回的決定並無不妥。
決定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