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會員大會決議
- 代理不當
摘要
- 倘原來的組織架構成員的任期已屆滿或已被替代,那相關的機關成員不能再代表社團。
- 在組織章程沒有被修改下,不能隨意更改已透過組織章程確定下來的社團合法代表。
- 雖然會員大會可對章程之修改及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作出決議,但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之規定,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一般決議則只須出席社員之絶對多數票。
- 此外,社團章程之修改,僅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布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民法典》第157條第3款)。
- 若透過一般決議便可取代由章程確定的社團代表,等同於容許可變相透過一般決議所需的票數,更改原組織章程,或規避原組織章程的規定。
- 倘存有兩組不同的領導架構名單而未能確認任一組成員的合法性,那應執行《民事訴訟法典》第53條第2款之規定,為被聲請人指定特別代理人。
決定
裁定被聲請人的上訴不成立。
將案件發還予初級法院作適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