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法律解釋
- 事實分居
- 訴訟離婚
摘要
- 法律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之字面含義,尚應尤其考慮有關法制之整體性、制定法律時之情況及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從有關文本得出立法思想(《民法典》第8條第1款)。
- 我們現處於21世紀,訴訟離婚不再被視為一種懲罰的手段,而是被當作一個解決有問題婚姻的方法,是針對已破裂、無修復可能的婚姻,合法的退出路徑。與此同時,社會針對離異群體的歧視已基本消除,離婚不再對當事人的社會評價、後續婚戀生活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
- 當夫妻雙方分居持續2年,期間感情破裂,雙方或其中一方認為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再勉強他們一起生活是毫無意義的。若仍僵化地要求主觀分居意圖必須連續存續2年,只會讓早已名存實亡的婚姻持續捆綁雙方當事人,徒增婚姻內精神痛苦,或成為其中一方拖著/打擊報復另一方的手段。
- 因此,以事實分居2年為由的訴訟離婚只需2個要件:
1. 客觀方面:雙方連續分居滿2年;及
2. 主觀方面:感情破裂,即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之意願,而這一要件並不需要同樣持續滿2年。
決定
裁定被告的上訴不成立,維持中級法院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