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過錯比例的認定
- 死者的贍養費的損失賠償
- 非案件當事人
摘要
1. 確定當事人雙方的行為是否對意外的發生存在過失的競合問題,必須考慮具體的事實情節,從雙方各自的行為所遵守法律要求的謹慎義務的遵守情況而定。
2. 第40/95/M號法令第50條第2款f項和《民法典》第488條第3款的規定,兩者所述的損害賠償以存在扶養的自然權利為前提。
3. 隨著受害人因工作意外而死亡,其向直系血親尊親屬提供的贍養亦隨之結束。
4. 既然原告/受害人父母已根據第40/95/M號法令的相關規定獲得賠償,該賠償是建基於享有受害人提供贍養的前提,而相關金額(在扣除了喪葬費用後)遠高於受害人父母在中級法院獲判給的贍養金額(不超過210,000.00澳門元),甚至亦高於原告所請求的金額,故在充分尊重其他見解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如果再因失去贍養的損失而作出損害賠償的判處,則存在雙重彌補之虞。
5. 從沒有參與案件的訴訟的上訴人,不能在該案中對其作出任何判處,即使該案併入了與其具有不同訴因的本案且上訴人在本案為主參加人亦然。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甲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作出符合以上決定的部分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