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3/2022 35/202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清洗黑錢罪

      摘要

      1.
      就清洗黑錢罪而言,無需證明行為人與上游行為及上游行為的行為人有直接關聯。
      2. 在該罪的主觀要素方面,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財產的不法來源有所認知,“就財產之來源方面,有直接、必然或偶然之故意即構成清洗黑錢罪”。
      3. 根據第2/2006號法律第4條(一)項的規定,如果清洗黑錢行為是由犯罪集團或黑社會,又或由參加或支持犯罪集團或黑社會的人作出,則以加重清洗黑錢罪論處,可適用的刑罰幅度為3年至12年徒刑,但不得超過第3條第8款及第9款所指的限度。
      4. 上訴人所指第2/2006號法律第4條“但書”中所述的限度僅指法院具體科處的刑罰,而非改變加重清洗黑錢罪的法定刑幅。事實上,第3條第8款規定的是“所科處的刑罰”不得超過對上游犯罪所定刑罰的最高限度。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人甲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