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26 37/2026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隱名合夥關係
      - 舉證責任

      摘要

      - 當原告主張其為隱名合夥人並享有相應的查閱帳目權利,其須證明的是「隱名合夥關係存在」此一創設性事實。
      - 未履行出資義務性質上屬於阻礙或暫停權利行使之事實(《商法典》第554條第5款的“中止”屬權利受阻情形),按《民法典》第335條確立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決定

      裁定原告的上訴成立,廢止被上訴裁判關於發還重審及接納嗣後訴辯書狀的決定,維持初級法院的判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