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人證
-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 澳門《基本法》第22條第1款
摘要
- 司法上訴人須遵守《行政訴訟法典》第43條第1款c項所規定的訴訟義務,指出每一證人應陳述之事實,不能簡單籠統地指出證人是用於對全部事實作證。
- 澳門與內地所簽署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僅適用於民商事案件,並不適用於行政訴訟案件中。
- 澳門《基本法》第22條第1款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同理,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樣不得干預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管理的事務。
決定
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被上訴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