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絕對)虛偽
公證書
公文書
證明力
無效
摘要
一、表意人的“意思”與其所作之“表示”的一致性並不在公文書的完全證明力的範圍之內(見澳門《民法典》第365條和第366條)。
“公證書”只能夠證明立約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公證員面前作出的。
二、合同自由作為合同理論中的一般原則,指的是“是否”以及“如何”訂立合同:換言之,是否一定要訂立合同,以及要如何(或者在何種條件下)訂立合同,承認當事人享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以及為合同設定其認為適當的內容,在其中加入其認為正確且符合其利益的條款的自由。
三、“虛偽”由以下要素構成:
-意思與表示之間不一致的故意性;
-表意人與受意人之間的協議(“虛偽協議”,當然這並不排除在單方法律行為中存在虛偽的可能性);以及
-欺騙第三人的意圖。
四、在虛偽中,“虛偽協議”至關重要。
它是一個合意(一項協議),內容包括雙方當事人約定制造出一個法律行為的表象,呈現出一個虛假的法律行為,並規範由此呈現出的表面法律行為與真正法律行為之間的關係。
當事人制造出的這種法律行為的表象可能對應著一個被他們隱藏起來的真實法律行為,亦有可能在其背後不存在任何法律行為。
第一種情況屬於“相對虛偽”,第二種情況則屬於“絕對虛偽”,在絕對虛偽中僅存在虛偽的法律行為。
五、“絕對虛偽”指的是虛偽當事人假裝訂立某一法律行為,但實際上並不希望訂立任何法律行為的情況。
決定
- 裁定眾被告提起的“主上訴”敗訴, 從而沒必要對原告提起的“從屬上訴”作出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