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
- 難以彌補之損失
摘要
一、第121條第1款數項中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幾項要件必須同時成立,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便不能批准保全措施,除非出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的責任必須由聲請人承擔,為此,其必須具體而又詳細地作出,而不能單純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