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民事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摘要
- 《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規定,“如不能查明損害之準確價值,則法院須在其認為證實之損害範圍內按衡平原則作出判定”。
- 除適用衡平原則,還應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目前的薪酬及工作、學歷、職業上之期望等。
決定
裁決如下:
- 裁定上訴人的上訴部分成立,將長期部分無能力的補償和失去工作收入的損害賠償分別改為250,000澳門元及48,430澳門元。
- 廢止初級法院及中級法院與上述裁決不符的決定。
- 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