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無行為能力
- 禁治產
- 準禁治產
摘要
禁治產人之宣告須符合以下要件:
- 成年人或已解除親權之人;
- 存在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
- 因上述原因而無能力處理本人人身及財產事務。
倘被聲請人具一定的自我管理能力,但同時存在一定的認知障礙,不應宣告為禁治產人,應依照《民法典》第135條之規定,宣告其為準禁治產人。
決定
裁定被聲請人提出的上訴部分成立,廢止原審判決,改宣告被聲請人為準禁治產人,自18歲成年後開始前述無行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