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3/2022 7/202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長期部分無能力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一、在訂定因長期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應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並按照《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衡平原則,但並不妨礙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現行之薪酬及工作、學歷、其在受害前後職業上之期許等等。
      二、立法者將非財產損害的範圍限定為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
      三、對非財產損害的彌補亦遵循衡平的標準,考慮每個個案的具體情節,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和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所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部分,改判上訴人支付350,000.00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